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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科技大学,英文全称:“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部标代码:10534;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
第三条 颁发证书: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概况:学校拥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拥有金融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翻译硕士、工程硕士、会计硕士、艺术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等15种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硕师计划”推免资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外国留学生资格。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湖南省高中(中职)起点乡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高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联合招生和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湾学测”)、专升本等招生类别。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加强招生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总结,及时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电话:0731-58291312。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日常工作电话:0731-58290670,录取期间电话:0731-58273804,58273805,58273808,58273839;传真:0731-58290147,学校网址:www.hnust.edu.cn,招生网址:zs.hnust.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审定的分专业计划,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各省(区、市)生源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用于调节各省(区、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信息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区、市)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拟申请我校单独招生考试资格的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考生考核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二十四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五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具体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区、市)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
第三十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根据生源所在省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所在省市排序规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计算综合分进行排名录取,在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三十三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区、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湖南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联合招生及台湾学测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费总额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具体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每年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发布年度招生章程。如有重大事项调整或修订,由本科招生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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